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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常識/明確立遺囑 避免子女對簿公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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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王先生決定撰寫遺囑處理財產。遺囑中提到將大部分財產留給長子王○,並表示「剩下的財產按照公平的方式分配給我的孩子們。」然而,遺囑未列出具體的財產清單或分配比例,也未明確說明如何分配「剩下的財產」,表達較為模糊。
 爭議點:一、未列明財產清單:遺囑未明確列出具體財產,致使子女無法確定哪些是由長子王○單獨繼承,又有哪些要平均分配。二、遺囑格式問題:雖然王先生的遺囑有親筆簽名,但未經過公證,也沒有見證人簽署,這使得遺囑的法律效力較低,易受到質疑。
 爭議結果:因遺囑模糊不清,最終不得不進入法院分割遺產家事程序,法院將依法調查遺產總額,並依法判決遺產分割。
 建議:一、具體清晰的財產分配:遺囑應該詳細列出所有遺產清單,並具體規定各項財產的分配比例或安排,避免未來的爭議。二、公證與見證:為了提高遺囑的法律效力,應經過公證並由見證人簽署,這能確保其在法律上的可執行性,減少爭議風險。
 法規:上述案例分享中所說的「公證遺囑」是為民法第一一八九條中規定五大遺囑種類中最具證明力的形式,程序也較為繁瑣。
 依據民法第一一九一條所述:
 一、公證遺囑,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,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,由公證人筆記、宣讀、講解,經遺囑人認可後,記明年、月、日,由公證人、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,遺囑人不能簽名者,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,使按指印代之。
 二、前項所定公證人之職務,在無公證人之地,得由法院書記官行之,僑民在中華民國領事駐在地為遺囑時,得由領事行之。
 結論:立遺囑時應該明確列明財產分配的具體安排,以免出現法律糾紛。(文/彰化縣榮服處)
 (註記:文中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,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)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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